近期,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安部、国家数据局联合发布了《关于全面推行以专项信用报告替代有无违法违规记录证明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这不仅标志着我国“放管服”改革进入新阶段,也标志着我国信用体系建设进入深度应用阶段,通过制度创新和技术赋能双轮驱动,为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题提供了新路径。
这项将于2025年9月底前全面推行的“信用代证”改革(核心是“以专项信用报告替代有无违法违规记录的证明”,即“信用代证”),将实质性降低市场主体制度性交易成本,对优化营商环境和推进高质量发展具有里程碑意义。
一、专项信用报告是由省级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归集行政处罚、行政强制、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刑事裁判(犯罪记录)等四类关键违法违规信息生成的标准化电子报告。其核心功能是“一纸代多证”,解决企业需向多个部门重复申请证明的痛点,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信用代证”改革的主要政策目标,一方面在于便企惠民,将传统耗时数天的证明开具流程压缩为“一键查询”,实现“零跑腿”;另一方面在于优化营商环境,通过建立全国互认机制破除跨区域壁垒,推动信用数据在融资、招商以及招投标等场景的高效应用。
首先,在数据归集方面,数据来源覆盖发展改革、市场监管、税务、司法等多个领域,由数源单位按“谁产生、谁负责”原则实时归集。对已修复的失信信息明确标注“已修复”,避免历史污点永久影响企业融资。
其次,在应用场景方面,支持企业自主选择,按需定制报告时间范围(最长5年)和领域,例如,银行可快速核验企业合规风险,替代人工验证多份证明材料;通过“信用中国”平台实现全国报告互通,禁止要求重复证明。
最后,针对查询与异议处理,专项信用报告提供全渠道服务,线上通过省级信用网站、政务APP等途径免费获取,线下设政务服务窗口兜底。若存在异议需要申诉,企业可通过平台提交异议,省级部门推送数源单位限时核查修正。
二、从经济学的视角看,该项“信用代证”改革对中小企业的效率提升,符合信息不对称理论(减少信息不对称)和交易成本理论(制度性降低交易费用)。阿克洛夫(Akerlof)的“柠檬市场”理论揭示了信息不对称如何导致市场失灵。“信用代证”是信息经济学理论在实践中的成功应用,它通过专业化的信息收集、验证、分析和呈现特定主体的深度信用信息,有效解决了经济活动中的核心痛点——“信息不对称”。根据科斯(Coase)和威廉姆森(Williamson)的交易成本理论,市场交易(如谈判、监督、执行合同)本身是有成本的。“信用代证”通过提供一种标准化、制度化的交易机制:一是有助于降低搜寻与谈判成本,减少双方就支付方式反复谈判的成本;二是既可降低监督与执行成本,又能降低违约风险成本。
三、专项信用报告有助于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一是降低交易成本的主要表现是破解“证明困境”。传统模式下,中小企业在申请融资时需耗费大量时间精力往返多个部门开具无违法违规证明,流程复杂、材料繁多、时效性短。专项信用报告实现一纸化流程,使企业能将更多资源投入生产经营。“信用代证”改革提升了融资效率。政策要求建立线上线下多渠道查询服务,省级信用网站设置查询专区,提供免费下载服务。金融机构可通过标准化接口快速获取报告,大幅缩短贷前审查时间。二是金融机构通过标准化、官方背书的信用报告,可全面准确评估企业合规风险,破解因信息不透明导致的“不敢贷”问题。报告整合多部门权威数据,相比企业自行提供的零散证明具有更高公信力和可信度。三是拓宽融资服务边界:一方面在于覆盖“征信白户”,即替代数据破解“零信贷记录”难题;另一方面在于支持信用修复。专项信用报告需展示并标注“已修复”信息,避免企业因历史问题被一票否决。
“信用代证”改革主要通过以下几方面提升中小企业融资效能的维度:一是效率跃升(流程数字化,且银行审批提速);二是融资成本显著下降(部分地区配合出台了利率优惠政策,且融资担保的要求放宽);三是融资可得性增强(信用贷款占比提高,且覆盖了更多长尾客群),以及金融产品的创新与生态扩展。
四、专项信用报告制度虽然设计完善,但在落地过程中仍面临数据质量与覆盖范围的挑战。首先,数据完整性不足。部分地区信用信息归集存在选择性报送问题,部分垂直管理部门数据共享意愿不强,导致报告覆盖领域不全。国家层面要求各省至少涵盖行政处罚、行政强制、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和刑事裁判四类信息,但实际操作中部分领域数据归集仍不理想。其次,数据时效性滞后:现行系统对企业信用状况动态变化捕捉不足,更新频率无法满足金融机构实时风控需求。《通知》强化数据质量管理,但未明确具体更新时限要求。最后,正面信息缺失:现行专项信用报告主要聚焦违法违规负面信息,缺乏企业正面守信行为记录。
在应用场景上存在难以深度拓展的困境;一方面,融资场景定制化不足。专项信用报告目前采用统一模板,缺乏针对不同融资场景的定制化版本。例如,流动资金贷款更关注短期偿债能力,而项目融资更看重长期合规记录。《通知》虽提到“支持信用主体根据应用场景需要自行选择报告涵盖的时间和领域”,但未形成标准化场景分类。另一方面,信用报告与银行风控体系融合度低。多数银行尚未将专项信用报告深度嵌入信贷全流程,仅作为辅助参考材料。
在风险控制与权益保障方面,专项信用报告涵盖行政处罚、行政强制、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和刑事裁判等敏感信息,存在超范围使用可能。《通知》要求“防止信息使用不当损害各主体合法权益”,但缺乏具体操作指引。此外,各地对信用修复的标准和程序不统一,影响报告跨区域互认。
五、“信用代证”改革赋能中小企业融资的政策建议。在实践层面要为多方主体提供具体行动指南,政府部门需加快编制专用信用报告国家标准,推进跨区域互认,拓展应用场景;金融机构应重构风控模型,将专项信用报告深度融入贷前审查、定价和贷后管理全流程;中小企业需强化信用意识,主动查询和修正信用报告,善用信用修复机制。
在具体操作过程中,应着力做好以下几方面的工作。
(一)构建全维信用画像。在现有违法违规信息基础上,增加企业正面守信记录(如合同履约、荣誉奖励)、经营稳定性指标(如社保缴纳、用水用电)和创新能力数据(如专利、研发投入),形成“正负双向”全景信用画像。
(二)建立场景化报告体系,针对不同融资场景开发差异化报告模板。例如针对流动资金贷款,应聚焦短期偿债能力,强化近6个月违规记录和现金流分析;针对项目融资,应侧重长期合规记录,例如提供5年的历史违规记录扫描;针对供应链金融,应增加交易伙伴评价、合同履约记录等供应链相关数据。
(三)深化“政银企”数据融合,推动专项信用报告与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各地方“信易贷”平台互联互通,探索“专项报告+资金流水+税务数据”三位一体授信模式。此外,应健全权益保障机制:建立信用信息使用跟踪机制,防止数据滥用;设立中小企业信用救济基金,为误判企业提供过渡性融资支持。
(四)创新信用融资产品,引导金融机构基于专项信用报告开发专属产品,将深度化、场景化的信用数据转化为差异化金融服务,这不仅是风控技术的升级,更是商业模式从“标准化”向“个性化”跃迁的关键路径。专项信用报告的价值不在于“更多数据”,而在于用场景化数据重构金融产品的成本结构、风险逻辑和用户体验。金融机构需从“数据采购者”转型为“数据生态组织者”,才能在产业金融竞争中建立“护城河”。
(五)建立统一的技术标准与业务规范。具体来讲,一是由央行、工信部、市监总局等牵头,制定全国统一的信用代证底层技术标准(如数据格式、接口规范、安全要求、区块链应用标准),确保不同平台间的互操作性。二是制定标准化的信用代证签发、转让、融资、到期兑付、追索等全流程操作指引,明确各方权责,规范市场行为,防范操作风险。三是明确信用代证发行方和平台的信息披露义务,包括核心企业信用状况、凭证对应的基础交易信息、平台运营规则、风险提示等,增强市场透明度。
(六)制定《专项信用报告管理办法》,明确法律地位和应用规则。需以平衡数据价值挖掘与主体权益保护为核心,建立“权责清晰、应用规范、风险可控”的治理框架。一方面,应规范专项信用信息的采集、处理、应用活动,促进数据要素合法流通,防范信息滥用与算法歧视,保障信息主体合法权益;另一方面,明确专项信用报告为传统征信报告的补充性信用评估工具,不得替代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的法定职能。
总之,随着信用体系建设的深入推进和金融科技的广泛应用,专项信用报告将在促进中小企业发展中扮演更加重要的角色。各方应共同努力,完善专项信用报告体系,为中小企业融资创造更加有利的环境。
(作者:杜丽群,教授、博士生导师,北京大学经济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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